案例:
我和丈夫于1990年结婚,平日里我喜欢从事业余创作。2003年12月,我们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经过协商后同意离婚。但是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争议,因为我写的一部长篇小说已经和某出版社签写出版合同,这将使我得到一笔不少的收入。因此我丈夫要求将预期收入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其理由是这部小说是我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写并交付出版的,因此即使在离婚后,自己也应有权取得收益的一半;但是我觉得这是我还未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应当归我个人所有。我想询问一下我丈夫的要求在法律上合理吗?
小 张
说法:
现在的社会,由于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现实收益及所蕴含的巨大的潜在收益是其他有形财产所无法比及的,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对知识产权的争夺是继房产之后的又一大焦点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由于其中包含着个人的脑力劳动与智力创造,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故法律明文规定其属于个人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所以,你可以把这部小说即将出版所带来的预期收入作为个人财产,同时,你也可以考虑到你在从事创作期间,你丈夫对整个家庭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