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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我与妻子于2000年结婚,当时在外租房居住。2001年3月,我父母卖掉原居住的房屋并用该款作为首付款,在上海郊区买了一套房屋,让我们和父母共同居住。当时由我出面贷款,故在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为我父母和我。

    购房后,我父亲将其部分工资打进我的贷款账户上,用于归还贷款,今年2月已全部提前还贷。

    现在,我与妻子准备离婚。请问:我妻子是否可以分割该套房子的财产?(读者:王国庆)


    王国庆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现实中,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对“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理解各有不同,各地法院处理也不尽相同。你所在地上海高院为此在《关于高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第五条作了相应的回答: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首先,你父母用出售原居住房屋所得支付新购房屋首付款并支付以你名义的贷款,以此可以认定,房屋是你父母出资购买的。

    其次,在买卖合同中,以你作为共同购买人,并最终在产证登记上有你的名字而无你妻子的名字,按照以上的规定,可以认定是你父母明确向你一方赠予一部分的产权,该赠予部分的出资应是个人所有,你妻子无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子。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祺)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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