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张某因外出旅游将价值三千余元的IPOD交同学李某保管,并允许他可自由使用IPOD。张某回校后得知,近日寝室遭窃,IPOD被盗走,当天李某锁门后即外出未归。张某不知道,李某是否应当就丢失自己IPOD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李林读者:
《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行为已在二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李某具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我国法律区分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以确定保管人注意义务的程度: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尽充分注意义务,因保管人的过错而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均需负赔偿责任;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保管物毁损、灭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无偿保管合同,而李某的行为并无重大过失。
来源: 中国妇女报